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