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