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