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2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三、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