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