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五、 组织保障 (四)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四) 五、 组织保障 (四) 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