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五、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五、 五、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