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十、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十、 十、 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