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13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章程》。
二、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包括6个全资企业和8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
三、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主要从事航空器材进出口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0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
四、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
五、
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
六、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
七、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
八、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