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