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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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