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第449行
第449行
新闻出版总署
22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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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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