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第439行
第439行
税务总局
12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4号)、《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出口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