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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第205行

第205行

税务总局

204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