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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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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