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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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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