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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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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