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外,对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