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