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5〕15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纲要》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历史机…
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施绩效考核和奖…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基础设施互联、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协作等重点领域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