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