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 (四)

(四) 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等要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倾斜;对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向农牧区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中央财政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农牧区、山区和边疆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各级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农牧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