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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淮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一)

(一) 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要根据本方案,会同河南、安徽、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订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此前,原淮河洪水调度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