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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浙政〔2005〕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 三、 《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 四、 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要依据《区划》,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 五、 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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