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浙政〔2005〕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
三、
《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
四、
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要依据《区划》,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
五、
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