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河北省和山东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 河北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 三、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两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