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定;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