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