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十、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十、 十、 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