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十、

十、 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