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哈尔滨、长春市的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松花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以堤防、控制性水利枢纽和蓄滞洪区为重点的防洪工程体系,结合防… 三、 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重要防洪河段堤防建设,加快干流河道阻水桥梁扩孔、清淤清障、险工治理等河道整治;积极推进防洪骨干水利枢纽建设,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 四、 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 五、 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