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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李喆生等24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一、 以下10名同志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晋升为一级关务监督关衔: 二、 授予以下4名同志二级关务监督关衔: 三、 以下10名同志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晋升为二级关务监督关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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