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二)

(二) 改进口岸通关服务。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