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统筹,总量包干。根据灾害损失规模、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和地方财力、捐赠资金等情况,统筹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对地方实行总量包干,同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重建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产业等恢复重建,兼顾一般受灾地区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修复和重建。

三是地方为主,各方支援。发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群众互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群众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灾后恢复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细算,注重实效。统筹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类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和思路办法,把钱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国情、超标准建设,确保产生最大效益。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