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1.

1. 对受灾地区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毁,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