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3.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3. 3. 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的耕地,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