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1) 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