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三十七)

(三十七) 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