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3.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3. 3.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 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 (2) 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 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和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