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1.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1. 1.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1) 将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灾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 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 (3) 对灾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 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 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 甘肃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灾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 按规定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 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需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地方政府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 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 (10) 对灾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八)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