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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3. 4. 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4. (八)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八)

4. 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八) 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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