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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3. 1. 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1. 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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