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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年) 四、

四、 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

(一)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 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 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四) 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 (五) 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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