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2026年) 一、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2026年) 一、 一、 重点任务 (一)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 (二)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 (三)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 (四)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五)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在乡镇(街道)履行… (六)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放宽户籍限制。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