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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王安保等26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一、 授予以下2名同志一级关务监督关衔: 二、 以下7名同志关衔由二级关务监督晋升为一级关务监督: 三、 授予以下3名同志二级关务监督关衔: 四、 以下14名同志关衔由三级关务监督晋升为二级关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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