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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04年)
  3. 3.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4. 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04年) 三、

3.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三、 交通运输

(一)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 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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