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四、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四、 四、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