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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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赋予试点城市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一定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