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一、 总体要求 (二)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二) 一、 总体要求 (二) 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