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3年) 四、
四、 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总体方案,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文物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