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二、 任务目标

三、 参保范围

四、 基金筹集

(一)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

五、 建立个人账户

六、 养老金待遇

七、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八、 待遇调整

九、 基金管理

十、 基金监督

十一、 经办管理服务

十二、 相关制度衔接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 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十五、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