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二、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十三)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 (十三) 二、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十三) 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十二) 目录 (十四)